20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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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和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会计事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办公用房、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四、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六、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批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七、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九、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十、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十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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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