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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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在国管中心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审批同意缓缴的在职职工或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3)在北京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
     (4)提供符合国管中心要求的担保。

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上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价值或契税完税价格中低者为准,下同)的70%。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90%。
    (3)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80%。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应低于房屋土地剩余使用年限3年(含)以上。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标准:

    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参考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收入方式及其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1)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家庭月均收入;
    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2)借款申请人应如实告知债务情况且信用情况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需提交《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授权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3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还款或4期(含)以上信用卡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如实申报债务情况的,不予贷款。
    (3)如有未成年人作为购买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贷款时不能以该套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4)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先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权属和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

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方式,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为通过国管中心审批的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申请人应于贷款发放前,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一手房:按照贷款金额的4.2‰计算,最低费用为300元;另交纳抵押登记代办费170元。
    二手房:按照贷款金额的3‰计算,最低费用为300元;另交纳抵押登记代办费170元。
    对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5‰计算担保服务费,对抵押物财产提供安全保证。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费退还借款申请人。除上述情况以外,担保中心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再退还。

6)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自由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实行固定日期还款,即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当月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在该月的对应日;若在某月无对应的还款日,则该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为还款日。
    还款期内,在不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基础上,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度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均还款金额。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月最低还款额度要按照调整后的利率予以重新核定。

7)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内存款额应当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按照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若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银行在保留符合国家规定的开立账户所需的最低额度后,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银行实际划收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度的,从当月起,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逾期期间,银行将按照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和计算方法,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应还利息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以上各款项之日止。

8) 月还款额度的调整:

    借款人若要调整月还款额度,应于原还款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借款申请人向贷款发放银行或国管中心提交《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申请书》。
    (2)贷款发放银行或国管中心审核后向借款申请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调整确认书》。
    (3)借款人按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还款。
    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应为1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的除外)。
    还款期内,借款人申请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不得低于月最低还款额度,否则,视为调整无效,不作调整。若调整后的月还款额度高于剩余的全部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视为提前还清贷款,贷款发放银行将按照提前还清贷款的处理方式,对剩余的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予以划收。

9)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国管中心或建行金融街支行直接申请,也可以通过国管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网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国管中心或建行金融街支行直接申请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购房合同原件(购买期房的,须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受理时间为:工作日 9:00-11:30 13:30-16:30

10) 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申请:

    借款申请人先登录国管中心网站(http://www.zzz.gov.cn)贷款网上受理系统并注册,然后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及设置的密码登录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申请系统。在认真阅读《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申请贷款须知》后,如实填写各项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提交申请成功两个工作日后,请持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购房合同原件(购买期房的,须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和所需全部贷款申请材料,到国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11)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联系方式:
    >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联系电话表


12)  国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010-65993026 010-65993027
    传真:010-65993034
    网址:http://www.zz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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