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售出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基金必须足额缴存到“维修基金专户”,维修基金本金及利息专项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的支取项目
使用:依照国管房改字〔 2000〕66号文件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退款:购房人退购、因多收款而退款或房屋灭失,应将维修基金转出。
1) 申请条件
符合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
申报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收到资金中心下达的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额度;
已依据国机房资〔2004〕18号文件规定实行事前公告制度,就维修项目中应由已出售房屋建立的维修基金承担的费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利息与本金的金额等事项向涉及的全体业主公告,征求业主同意;
应提供材料:
a 使用
1、使用维修基金的申请,须说明以下事项:
①维修项目所涉及的住宅楼的现状及建立维修基金的情况;
②维修项目的施工情况;
③维修项目所需费用总额(维修费用如由多家单位分摊还须明确费用分摊情况);
④申请单位所承担的维修费用总额中应由已出售房屋建立的维修基金承担的金额,注明其中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利息的金额和使用本金的金额(先用利息,后用本金);
⑤实行事前公告的结果(如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已按国机房字[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就_____维修项目向所有业主进行公告,_____%业主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进行该项目的维修等);
2、《关于下达2004年度维修基金使用计划额度的通知》的复印件;
3、从维修基金台帐系统中打印出的单位维修基金支出明细表和支出额度余额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项目概算书等项目相关资料;已实施的项目,还需提供该维修项目的正式合同书复印件及招投标文件(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已垫付维修费用,应说明垫付原因并提供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
b 退款
1、申请退维修基金的报告;
2、单位维修基金转出明细表及转出额度余额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 申请流程
